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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的说明
作者:关于修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的说明 出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13-02-23
   各位代表:
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本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并报经民政部审查同意,现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情况,向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作说明。
一、关于《章程》的修改背景
现行《章程》是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于2002年10月经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至今已10年。学会10年来的实践证明,《章程》内容基本符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对学会依章办会和开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别是,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适应民政部对社会组织及其章程示范文本的一些新要求,有必要对《章程》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章程》的修改内容
这次《章程》修改主要是对《章程》的“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等章节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由于本会《章程》制定较晚,基本符合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修改后的章节及其条款数量没有改变,即修改后的新章程仍为8章47条。
1、关于“第一章 总则”部分的修改:
第二条由“本会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修改为“本会是全国性职业技术教育学术社会团体,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个规定把参与学会的单位、个人的范围及其性质确定得更加全面、准确,也更加突出学会的特色和性质。
第三条是关于本会“宗旨”的,因为《章程》是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后制定的,所以在现行《章程》中已经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学会的宗旨中。去年11月召开了党的十八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章程》相关部分修改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另外,还对“宗旨”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些调整,增加了“尊重职业技术教育规律”、“繁荣社会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等。
第四条是关于本会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章程》规定“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根据民政部的意见,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关于“第二章 业务范围”部分的修改:
该章共有八个条款,做了些文字和内容表述的调整。根据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的学会业务范围,调整后的表述更为准确和全面,比如增加了本会可以“发布职业技术教育信息”、“举办展览,开展成果评估活动”等。
3、关于“第三章 会员”部分的修改:
现行《章程》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修改后的章程对其中“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所指范围做了大致的界定,分别作为(一)和(二)两项内容:(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省(区、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的科研和服务机构;热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二)“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这样对会员的大致界定,将有利于本会对会员的吸收、管理和服务。
4、关于“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部分的修改:
这一章主要是根据民政部的意见,对现行《章程》一些条款做了些补充和修改,其中:
《章程》第十四条 规定了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修改后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增加了“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内容,使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由原来的五项内容扩大为六项内容。这一职权明确规定了本会有关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现根据民政部的意见修改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强调了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的重要性,规定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而且规定只有在情况特殊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
同样,根据民政部的意见,对《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从现行的每年一次会议,修改为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而且规定了至少一次和情况特殊条件下才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现行《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四项条件。现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原本规定的六项条件,修改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六项条件,即增加了“(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项。这样来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更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各位代表,我们相信经过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必将对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依法办会、依章办会,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意义。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修改稿)已发给各位代表,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