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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作者: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出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13-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CSTV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职业技术教育学术社会团体,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繁荣社会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科学,为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 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 开展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开展业务咨询培训活动,发布职业技术教育信息;
(五) 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展览,开展成果评估活动;
(六) 组织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的科研和服务机构;热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选举前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选举后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