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材料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修订稿)

出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发布时间:2018-12-2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SOCIETY FOR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CSTVE)。

第二条 本会是由职业技术院校、有关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政治强会、学术立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团结、调动、组织全国热心从事和支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与现代化。遵循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建设新时代新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中国现代职业技术教育智库作用,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行业治理。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组织举办展览展会、竞赛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普及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学研究动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成果评价、认证与成果推广、发布等活动。

(五)组织搭建产教科、校企科合作、交流、研讨和服务平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布职业技术教育有关信息;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六)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宣传、典型经验推广,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组织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国外的职业技术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规范管理所属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协(学)会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监测等工作。

(九)依法依规开展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从事或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服务机构;举办、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四)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五)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等事宜;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有关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和本机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接受捐赠;

(四)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会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5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职教学会.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