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院校科研教研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是组织全国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研究、交流、协作、学术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研究力量,构筑一个职业院校和有关机构组成的“科研教研工作”交流平台,探索职业教育科研实现跨界交流与合作的途径与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地提高院校优秀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创新院校科研管理机制、增强科研机构间的协同合作、推进全国职业院校科研教研工作进程,提高教书育人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计划列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整体工作,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收集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凝聚战线力量,为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区域经济发展人才计划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调研活动;开展职业教育的科研、教研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举办高层论坛与“四技”服务活动;
(三)开展会员单位科研、教研工作管理经验交流与项目协同创新活动;发布国内外相关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本会课题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宣传各会员单位的优秀成果并进行推广应用。
(四)协助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进行科研、教研管理的优秀成果、先进单位与个人等评比活动。
(五)建设研究会网站,编辑、发送本研究会会刊及相关资料。
(六)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事
第五条 本会主要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各类职业院校发展理事。本会采取单位理事制。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会发展的理事单位自动属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和承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符合《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加入条件。
第七条 研究会的理事(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聘用、罢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办法;
(二)表决通过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聘请顾问,推举名誉主任;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向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本会工作办法;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二)主持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所在单位为本会主任单位,秘书处秘书由秘书长任命后通报全体理事。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任命秘书及秘书处其他人员。
(三)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会费,其标准为:主任单位3000元/年、副主任18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
(二)政府、企业和主任所在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用于本会工作范围的工作。
(七)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使用要符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3年7月15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院校科研教研工作研究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