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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推动立法先行 打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高地
作者: 出自:教育部 发布时间:2019-07-23 16:42:53

教育部简报〔2019〕第12期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李克强总理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补上突出短板,推动产教融合,着力培育发展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品牌专业。孙春兰副总理强调,要加快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高水平基地,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江苏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新要求,系统总结校企合作中的经验做法,统筹考虑、合理界定各方责任,出台了全国首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为支持校企结为命运共同体、共育高质量发展所需高技能人才提供了法治保障。现将江苏省促进校企合作有关做法予以编发,供参阅。

江苏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通过立法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厘清学校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统筹兼顾相关主体诉求和利益,优化政府扶持激励措施,保障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着力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

顺体制,明晰各方管理职责。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任成员,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顺管理体制,由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推进落实。

重实施,畅通校企合作路径。明确学校、企业双主体地位,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强化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落实学校职责和义务,学校负责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出台规划、建立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举办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创新多种合作形式,支持学校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提供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以及依托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制度。创设多条参与路径,引导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进一步发挥校企合作在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的作用,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抓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实践教学,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规范安全管理,要求学生实习应签订三方协议,并按协议要求由学校和企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强化待遇保障,要求企业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酬。

明政策,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整合设立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校企合作中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学生教师实习实践、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项目。强化政策激励,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其中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可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予表彰和政策支持。着力激发学校动力,符合条件、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技师学院,优先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公办学校可在核定岗位总量内,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兼职教师。保障教师和企业人员积极性,明确从企业招聘的专职教师可以申请职称同级转评,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强保障,提升指导监督质量。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办理效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做好管理和服务。对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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