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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城市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通讯员 出自:城市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9-29 10:5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城市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从事城市职业教育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国性、群众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专业委员会活动,团结、组织全国各区域中心城市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研究部门以及中高职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等开展城市职业教育的政策理论、学术研究、实践探索与信息资源交流等活动,推动城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会的业务范围: 

(—)立足政府合作交流平台,推进城市职业教育区域发展的顶层设计,助推城市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组织会员开展城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实践研究与学术研究;

(三)组织会员开展城市职业教育发展的交流活动,促进城市之间、学校之间有效信息与优势资源的互通共享; 

(四)组织开展城市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题培训活动,提供专家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服务工作; 

(五)评选城市职业教育发展方面优秀成果,编辑出版相关的学术期刊、简报和著作; 

(六)组织会员积极探索中高职衔接、普职融通、高(职)本(科)直升、产教协同发展等一系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的重要课题;

(七)组织开展相关的城市职业教育实践探索活动,加强与境外相关机构及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协作;

 (八)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与城市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具体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通过一定的申报程序,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指派相关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在城市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实践管理经验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与退会,均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受理、审核,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个人会员入、退会应得到所在组织同意并盖章。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本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提供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成果等,积极参加交流活动;单位会员如果两年及以上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不能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每个单位会员推荐一至二位人员作为理事(个人会员均为理事),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推选常务理事;

3. 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 

2. 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

3.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4.商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化,若需调整变更、增补理事会代表,由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视条件成熟逐步设立三级分会,进行专门化研究。

第五章    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宁波市教育局,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宁波外事学校,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在主任领导下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各种职能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社会团体正式发布的事务性通知,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并加盖本会的公章。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运行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2. 中介服务和社会服务收入;

3. 社会捐赠;

4.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资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刊物资料,奖励、表彰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主任会议提出,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