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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跨界”特征
作者: 出自: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3-04-15 13:27:25
 

《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有关方面多管齐下,总结分析《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的成就经验、不足缺陷,着力于如何与时俱进、高质量地修订和完善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立法为民,问法于民”,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社会各方面对修订工作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和期待。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职业教育属性的深刻认识、对国情域情的准确把握、对各方责利的合理平衡、对国际经验的恰当借鉴、对法律范式的正确运用,都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笔者仅从职业教育凸显的特征和现实的变化角度,就《职业教育法》修订在指导思想或原则层面上提出思考建议。

 

    “中国特色”、“现代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

 

    职业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功能价值、职业教育的机构与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体制机制、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重点明确的基本问题。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与时俱进、质量第一、重在实用、依法治教等科学法制观和科学教育观,还要妥善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本国与接轨国际、公平与效率等诸多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现代化特点、符合中国实际、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需要,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根本指导思想。

 

    关乎“国计民生”、凸显“类型”的“大”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能体现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更能体现不同于普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与培训”并行的特点。

 

    其一,在功能定位上,既要反映职业教育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工具主义价值,还要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改善民生、满足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和主体性需要的人本主义精神,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在《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人的发展功能都应体现出来。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目前对于职业教育人才类型的提法不少,如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型、技能应用型、操作实务型人才等,应该在法理上统一规范。其三,对职业教育的外延理解,现实中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狭义的、操作性”认识比“广义的、法理性”解释更为普遍。或简单地理解为职业院校,或片面地指向职业培训机构,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实际上也是重点针对学校职业教育。在这次修订中,如何处理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职前与职后、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等关系,难度较大但又不能回避。要体现大职教观,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

 

    “多主体”、“跨界”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好地兼顾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跳出教育(职业教育)来规范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出多方协同治理的规则。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教运行机制,将3个不同的主体及其关系表述的很清楚,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该体现出来。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行业和企业都有规定,但更侧重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且职责方面对其约束力也不是很强,而在考虑其权利和利益方面不是很够,因而比较大地影响着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制约了“教产结合”、“校企合作”、“行业介入”的实质性开展。既然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就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从修法的指导思想,到参加制定和讨论者,再到法律的内容、修订的过程等,都应体现“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体现不同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职业教育法》修订也需要明确各主体部门的责任分工,特别是“跨界”运行中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利益制衡机制,这可能依然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难点所在。

 

    “双师型”教师和“全纳性”受教育者的职业教育,更要充分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方面的主体性。

 

    无论是学校还是各种培训机构,教师(含培训师)是教育和培训的主体力量。职业教育教师在资格标准和认证、职务职称晋升制度、教师编制、兼职教师聘用、教师培养和培训、不同类型教师职责、教师待遇等诸多方面,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要求区别较大,如“双师型”的素质要求和结构标准,必然要规定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践、聘请行业企业人员任教等措施,这些应该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有待补充的增长点。学生(含所有受职教者)目前在国际上属最大规模,从中职生到高职生,从学历生到非学历生,从学龄段学生到非学段成人,从职前人员到从业人员,从城市人到农村人,妇女、军役军转人、残疾人、劳改人员等特殊人群,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普惠性思想,近几年政府所采取的“助学”、“免费”、“登记入学”等惠民政策,都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得到体现。

 

    “多样化”、“差异性”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加体现分级规制、分类指导、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

 

    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的专项法律,具体规定不可能“一刀切”,需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一是纵向分级规制。分别明确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4个层面的职业教育职责,体现“职业教育以地方统筹为主”的原则,再分类如“高职以省级管理为主”、“中职以地市统筹为主”,重点是省级责任要清晰确定。二是分类指导。职业教育体系结构复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层次结构、区域布局结构、学校类型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各有各的特点。从大的方面来说,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为主的职业院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非学历为主的培训机构,政府办学和企业办学,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实施,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职业教育,都要有一定的说法,《职业教育法》修订中要体现共性和个性、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三是鼓励自主办学。核心应该是适当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问题。研究放什么权、如何“统不死,放不乱”,引导职业教育更加灵活和开放,这是《职业教育法》修订应体现的导向。

 

    “终身化”、“社会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这为职业教育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提出了新要求,准备就业、职业发展、高质量生活伴随人的终生,职业教育必然从现在的边缘化走向教育的核心。《职业教育法》修订无疑要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体现职普协调、中高职衔接、与继续教育沟通、学历和非学历并举、双证并重等制度安排,这应该成为一个亮点。

 

    “公益性”强于“市场性”的职业教育,要求《职业教育法》更加强化国家行为和政府责任,明确各方面法律承担。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职业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来办,都非常强调政府的责任。现行《职业教育法》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有13条,其中与经费有关的有10条,应该说非常重视。但新形势下,在“把职教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国家战略下,国家和政府责任还要强化。《职业教育法》修订,也应该在政府责任方面更加着力,比如在制定规划、确定经费投入体制、制定人均经费标准、引导多渠道筹资、学费减免、加强管理、信息服务等多方面,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在突出公益性的同时,还要体现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民间力量,保障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还需指出,现行《职业教育法》缺乏法律责任要求,没有罚则,这次修订中应该是一个补充点。

 

    职教法作为单项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相互衔接问题,自身也有配套问题。对法律修订的研究和思考可以是无限的,但真正操作起来,只能是突出重点,有限解决。

 

(来源: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