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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作者: 出自: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 发布时间:2013-04-15 13:12:21

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ZHUHAI VOCATIONAL AND ADULT EDUCATION英文缩写:AZVAE)

第二条 本会是珠海市内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作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珠海市热心从事职业和成人教育事业的工作者,“以贡献求支持,以服务求发展”,任务一是宣传;二是研究;三是交流;四是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职业与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教育局、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根据我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课题、组织科研,开展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召开研讨会、评审论文,评估、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四)介绍国内外职业与成人教育动态,促进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等活动。

(六)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加强《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工作,努力使其成为全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的重要阵地;建立协会网站,发布珠海市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的动态信息,促进协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单位。也可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行使工作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人代表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长会议,决定、处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经常研究本会工作的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会上向全体会员通报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或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教育局及市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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