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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缩写为:GDSTVE)。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术社会团体,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团结、组织全省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社会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科学,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学术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开展评估与推广活动;

(五)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七)经批准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开展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我省各地市的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的科研和服务机构;热心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愿意参加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情况,提交学术论文或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增选和补选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研究和落实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高职院校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单位会员,可自愿超过上述标准缴纳会费,数额不限。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