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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自治区职业院校2016年 “优秀毕业生”、“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管理工作者”、“优秀就业指导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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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新疆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推进职业院校师生的积极性,主动和创造性,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2016年将继续评选职业院校 “优秀毕业生”、“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管理工作者”、和“优秀就业指导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已注册的在校


生,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民办职业院校。

二、申报名额

(一)优秀毕业生

各学校按毕业生总数的1%申报。

(二)优秀班主任

在校生2000人以下的学校按一个名额申报;在校生2000人--4000人的学校按二个名额申报;在校生4000人以上的学校按三个名额申报(三个名额封顶)。

(三)优秀学生管理工作者

国家示范校、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自治区级重点职业院校只能按一个名额申报。地区级重点职业院校按一个名额申报,但每个地区限报一所学校。其他学校不能申报。

(四)优秀就业指导工作者

每个地区限报一所学校,必须是本地区就业率最高的职业学校,只能按一个名额申报。其他学校不能申报。

三、评选办法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管理工作者、优秀就业指导工作者评选办法》进行。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严格按范围和程序评选。评选名额不得突破。学校对拟申报的人选要进行校内考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有关数据以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受表扬的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所在院校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的予物质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年度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方面的评优评先,优先在本次评奖基础上推荐。

五、组织机构及评奖

由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处室和新疆职教育学会、学管会相关人员组成评委会,负责组织和评选工作,由新疆职业教育学会下发文、发证文件和证书,学管会秘书处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六、注意事项

各院校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长:李金辉      联系电话:1859910205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947号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邮编:830021)

电子邮箱:1208031095@qq.com

七、附件:

1、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申报表

2、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者、就业指导工作者申报表

3、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4、自治区职业院校优秀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者、就业指导工作者评选条件

新疆职业教育学会

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新职教学【2016】3号文件 附件.doc